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应该如何设计 |
释义 |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商业秘密就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实践中,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应明确需要与那些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有些企业,让所有员工都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而且商业秘密协议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现,从老总到普通员工全都签同一模式的条款,这样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 (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 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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