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的组成可以3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
释义 | 仲裁庭的组成确实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通常包括3名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和书记员,有时可能还有一名或多名专家作为仲裁庭的其他成员)。这3名仲裁员被称为仲裁员小组,他们需要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员的选定有一定的程序。通常,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选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定方式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 三名仲裁员全部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仲裁员候选人名单,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3名仲裁员。 2. 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这名仲裁员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这种方式下,当事人可以优先推荐一名仲裁员候选人,然后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指定仲裁员。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如专业领域、经验等)从名册中选出仲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和国际仲裁程序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通常由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两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而在国内仲裁中,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在选择仲裁员时,建议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确保仲裁庭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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