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2)记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6)开除。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