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是什么? |
释义 |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下: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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