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维权 |
释义 | 公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可以分散公司的风险、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行为也存在很多被滥用的现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等人员通过手中持有的多数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公司利益;并走一个形式,把关联交易的程序包装成合法的,使得很多恶意的关联交易在外表上呈现出合法的样子,小股东大多无能为力。 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其中交易对价公允是关联交易合法的实质要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赋予了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和条件。 一、股东有哪些诉讼权利 1、股东知情权诉讼; 2、股东表决权诉讼; 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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