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对该账户的查封、冻结、扣划行为不会改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性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用于工程施工建设2、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或依债权性质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条规定系针对与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的主体如何使用商品房预收款所作的规定,不能约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查封、冻结、扣划等公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