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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住房组合贷款
释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如下:
    1、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人材料。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评估通知书,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审核贷款;
    4、担保程序,申请人根据选择的担保方式,按照办理担保手续的方式到中心办理;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5、签订贷款合同。
    一、公积金的使用方式如下:
    1、购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
    2、租房,用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患有较为严重的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个人承担费用;
    4、低保或特困可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及之前的住房;
    5、建造、翻新、大修住房。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一般是初审、评估、审核、担保以及签订合同,办理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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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