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讣息;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各县区管理部及受托归集银行网点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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