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扣押物品最长的期限是30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扣押物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与案件有关:扣押的物品必须与案件有关,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物等; 2、具有价值:扣押的物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或者对案件调查和处理有一定的价值; 3、合法来源:扣押的物品必须是合法来源,不得扣押非法物品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物品; 4、依法程序:扣押的物品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如经过批准、登记、封存和保管等程序,确保扣押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保管安全:扣押的物品必须得到妥善保管,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扣押物品是一项具有严格程序和规定的执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扣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执法机关在扣押物品时,也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扣押物品的鉴定、评估和赔偿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法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