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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国家给的低保怎么办
释义
    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口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重新申请。扩展资料:
    1、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2、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居(家)、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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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