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1.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3.监督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的权利,有撤回监督申请的权利;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不作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3.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秩序、听证须知、听证纪律和保密要求,不泄露、侵害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实施妨害听证的行为;4.尊重法律,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尊重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