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个人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至收件窗口申请。 2、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收件收据》; 3、审核登簿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缮证制证岗位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权属证书。 5、发证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证。 法定期限为6个工作日(须公告的另加公告15天)。(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二、个人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申报材料(窗口办理) 1、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转让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 5、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证明; 9、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10、存量房已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三、个人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事项收费 1、房屋交易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写字楼)12元/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含仓储用房)7元/平方米;车库14元/平方米;车位300元/个;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存量住房交易服务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3、土地登记费:住宅100元/件、非住宅700元/件; 4、工本费:第二本起,每本10元。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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