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上黑名单股东有影响吗 |
释义 | 企业法人及股东在税务非正常状态下将受到多项限制,包括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或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名下其他公司不能变更、迁址,发票不能增量等。税务非正常还会导致罚款,并限制高消费和出行,禁止贷款购房、领取养老保险。此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的备案机构及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律分析 有的。 1、企业法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即使三年后工商限制解除法人、股东能注册新公司,税务也不能登记。 2、法人、股东名下其他公司不能变更,不能迁址,发票不能增量。 3、税务非正常不仅限制法人、股东,还会限制财务负责人、半税人员以及购票人。 4、税务非正常会有罚款,时间越长罚款越多,以后想注销需要先交罚款才能继续注销,如有欠税,还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限制法人、股东高消费,不能贷款款买房、买车,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6、将限制法人、股东出行,不能称作高贴、飞机。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一)备案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 (二)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 (三)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24个月; (四)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结语 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义务。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严重的限制和处罚。在三年内,企业法人不能成立新公司,也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税务非正常行为将限制法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可能导致罚款和滞纳金的产生。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将面临更长时间的限制。因此,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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