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及抵押的期限 |
释义 | 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民法典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从相关的法条的分析我们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典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一、抵押权的时效规定 抵押权的时效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目前我国实行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抵押合同期限 抵押合同一般是没有抵押期限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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