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青岛公积金同城转移需由单位准备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报信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管理处受理审核信息,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异地转移需职工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出申请。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