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然会有记录,若恶意逃避执行,会上失信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火车票、机票等等,不能进行高消费。但是没有说可以把债务人拘留的说法,债权人并无此权利。若对方无履行能力,只可以中止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再恢复执行,但对方是否有财产的线索,需要债权人提供,法院不会主动多次审查,司法资源紧张,银行查信用记录要根据法院的委托,而法院是没有那么多成本可以为那么多债权人一直查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