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