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确认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的存在? |
释义 |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被国家认可的婚姻关系称为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时间段内对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同,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间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被国家认可的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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