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变卖不成会怎样处置 |
释义 | 变卖不成的财产,首先应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申请人在此流拍财产查封到期后向法院申请续封的,法院一般不会拒绝。如果房产法院拍卖不出去,申请执行人可以以保留价接受房产,可以直接得到房产抵偿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房产抵债,则房产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的时候,程序为一拍、二拍、变卖,其中一拍可以最多降价30%,二拍可以最多降价20%,变卖不降价,在这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如果一拍二拍没成交,法院会征询申请人意见,看是否接收,如果不接受就走变卖,变卖后如果还没有成交,法院会再次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如果这个时候申请人还是不接受的话,法院就会对这个标的物进行解封,然后返还给被执行人,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个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法院对于申请人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没比较处置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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