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28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还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这意味着,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奖励假,产假天数合计128天。 法律依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