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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释义
    

法律主观:
    


    有个朋友问关于院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呢?会不会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一些方面考虑,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一. 法院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签订《 购房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可,合同真实有效。该《购房合同》符合《 民法典 》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完成付款义务,支付相应对价,合同生效。 商品房买卖 合同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在此情况下主张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于法无据。 二、购房合同纠纷与流押、流质 合同纠纷 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明确约定 债务人 不履行时归 债权人 所有的代物清偿协议,违反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其宗旨是维护民法平等、公平原则,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不存在流押、流质情形,故无法主张原债权债务。 三、以物抵债合同与购房合同、 商品房预售 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有合法有效《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的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为实现融资或为债权提供担保,也没有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债权折作部分房款(除去支付现金部分)仅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理解成仅仅是以物抵债。本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以物抵债目的,而真实意思是 买房 ,因此本案是 商品房 买卖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原理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案例指导,以物抵债是法律允许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其实质是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而使合同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实践性法律行为,亦即实践合同。而本案为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已签订即生效,原告即完成支付房款义务,支付合同对价,原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原告无法再主张原基础法律关系。 以上就是 网 小编为您介绍的”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然这个只是统称的解释,对于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情,我们需要具体去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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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