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首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