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前单位离职后去了另外一家公司,前单位领导不允许我在现单位工作侵犯我那些权益? |
释义 | 劳动者同时入职另一单位并不违法,但若严重影响前单位工作或拒不改正,后单位可解除合同。若给前单位造成损失,后单位需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91条。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一边没辞职另一边入职的,一般并不违法;但对完成某一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某一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约;如果给前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后一家单位还要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离职后转职他处:前单位领导限制与权益保护 在离职后转职到另一家公司时,与前单位领导的限制和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前单位领导对于员工在现单位工作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保护前单位的利益和保密要求。然而,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转职过程中,员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来处理。一旦发现前单位领导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维护职业权益的同时,员工也应该遵守保密义务,避免泄露前单位的商业机密。在离职后转职他处,平衡员工权益和前单位的合法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法律和合同的明确规定以及双方的合作与沟通。 结语 转职过程中,员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处理。前单位领导对员工限制应合法,员工可维权。同时,员工需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前单位商业机密。平衡员工权益和前单位利益,需要明确规定和双方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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