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黄股东不知情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成立该罪。因此,若公司股东将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闻不问,公司高管擅自开展了涉黄“业务”,股东完全不知情,则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至于是何种情况,则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百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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