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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在行政复议中处理哪些问题?
释义
    交警行政复议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情况和作出结论等步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
    交警行政复议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我国法律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申请复议流程:
    1、提出申请: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5)提出复议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②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一份;
    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受理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作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结语
    交警行政复议,需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两日内将申请及相关材料转交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情况和作出结论。当事人需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附带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审查事实、证据、程序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结论。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维持原证明;若需进一步调查,责令重新调查。最后,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并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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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