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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警处罚有异议如何申请复议?
释义
    当事人对于交警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非现场违法处罚可以申请复议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察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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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