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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法院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的区别及使用方式。送达回执是被送达人签字确认文书的回执,送达回证是法院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组织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回证在一审庭审前、一审裁判后、二审庭审前和二审裁判后使用。送达回执的格式包括文书信息、送达时间、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分析
    一、法院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的区别是什么?
    送达回执是一种确认文书,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将文书交给被送达人后,要求被送达人签字确认的一种回执。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用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送达回证要按照法定格式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的使用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2、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3、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4、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四、送达回执的格式是怎样的?
    送达回执
    送字()第号
    文书名称、编号: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代收人:
    代收原因:
    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
    见证人:
    送达人:
    备注: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章:
    年月日
    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由此可见,送达回执跟送达回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时候是必须要有送达回证的,一般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以后,要在回证上面签字,受送达人签收日期就是送达日期。
    结语
    送达回证是法院或司法机关用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要按照法定格式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回证必须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在一审庭审前、一审裁判后、二审庭审前、二审裁判后等阶段使用。格式包括文书名称、编号、送达时间、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方式、代收人、代收原因、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拒收原因、见证人、送达人等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制度,送达回证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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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8: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