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3.xx市房屋地役权合同;,4.房屋权属证书;,5.其它证明材料;,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好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