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
释义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 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 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一、住院患者离院突发意外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住院期间,患者突发意外情况离世的,医院是否有责任这要看具体责任分析。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医疗医疗纠纷谁负责赔偿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患者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医方告知义务包含的方面 医方的告知义务应当包括4个方面: 1、病情告知。 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 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