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谁承担 |
释义 |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人负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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