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政审不合格:(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