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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