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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释义
    社保纠纷的解决办法: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行政处理适用于参保纠纷、瑕疵缴纳纠纷和保险金发放纠纷。司法救济适用于社保赔偿纠纷和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满的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社保纠纷的解决办法有两种途径。首先,对于参保纠纷、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以及保险金发放纠纷,应采取行政处理方式,而非民事案件受理。其次,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社保纠纷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纠纷性质进行严格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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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