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被举报了,举报的事实根本不一致 |
释义 | 对于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处理,主要分为诬告和错告两种情况。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应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因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错告,应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进行教育。举报人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则不会构成犯罪或负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恶意举报,举报人的错误或不准确举报不会受到处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分析 关于举报人举报不实怎么处理如下: 1、首先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必须严格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 2、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3、最后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举报人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负法律责任的问题。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只要不是有意诬告,举报的人事错误或者不准确,会被告知举报人举报错误或不准确,不会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结语 对于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处理,需要进行以下措施:首先,要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情况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党委或纪委批准。其次,对于因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被错告者的影响,并进行教育。举报人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不会构成犯罪,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恶意举报,举报人的错误或不准确会被告知,并不会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举报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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