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在系统登录进入后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特殊情形个体户名称申报两个入口。普通个体工商户名称在申请提交后随即跳入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特殊情况个体名称申报是指通过普通入口无法正常申报,但有正当理由允许使用的个体户名称,需先孝做去辖区分局注册科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人工负责审核后再回到网上注册系统选择该入口进入。 个体工商户的网上注册操作流程是: 1、登录工商局首页。点击进入商事主体液慎厅设立登记,点办理进入,选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申请。在出现的企业类型选择页面中,选中个体户,点击确定按钮; 2、阅读相关规则之后,选择普通个体户名称自主申报,输入名字,并根据提示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后申报完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名称当中含有驰著名企业的名字,会要求你先获得授权才可以使用; 3、等名称审核通过之后,进入代办名称,会出现审核通过的记录,这时候点击申请设立,会进入个体户设立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填写提交,个体户网上自主申请办理完成。 综上所诉,个体户通过网上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成功的名称,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确有需要无法即时办理的,系统自动对该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10个工作日,超出10个工作日未提交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有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若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稿中升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