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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中规定聘礼是共同财产吗?
释义
    法律中规定聘礼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在离婚时,则聘礼是需要计入夫妻共同财产里进行分割的。再有一种情况是,结婚时,女方的聘礼是被女方的家庭所接收了,聘礼没有归入到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中,那么聘礼就不能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则聘礼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虽然,在法律上夫妻共有的财产属于均等分割,但是在实际中,一般会按照财产的实际情况,比如财产的来源,以及夫妻双方在置办财产时所占的比例等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其中有属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的个人专有财产,一般可以算作个人财产。
    一般说来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和奖金是比较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其次还包括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以及继承或者中赠与的部分等,这些都归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对于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如果在被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规定这部分财产只允许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拥有,则这部分的财产不计入夫妻的共有财产中。
    由于聘礼中支付,法律上面没有相关的规定,很多时候都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之后确定是否给付、给付的时间、给付的方式以及给付的数额。
    一、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民法典》第1062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1、依《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民法典》第1041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民法典》第1087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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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