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丢失了可以注销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卡丢了不能直接注销。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一) 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二) 发卡银行应当设计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三) 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1、 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2、 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 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四)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1、 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2、 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帐户扣除的日期;3、 交易日期与类别;4、 交易记录号码;5、 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6、 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五) 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六) 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七)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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