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霸王条款:不退不换的规定是否违法? |
释义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设置障碍,也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其中,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法律规定了相关的禁止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和不合理的退换货限制的侵害。根据相关法律,霸王条款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益。这种行为被视为违法,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商家退还款项或更换商品。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应积极维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霸王条款,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霸王条款是商家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消费者退换货权益的行为,被视为违法。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积极维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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