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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无法举证,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一、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无法举证,怎么办
    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二、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观方面,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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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