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2、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