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医疗费用中的检查检验费用如何避免双重收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伤残津贴等待遇,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价格进行支付。劳动者在接受工伤医疗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多种检查和检验,这部分费用也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不能重复收取。因此,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规定,避免工伤医疗费用中的检查检验费用重复收取。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工伤医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价格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2.《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在依法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与诊断和鉴定有关的医疗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给付。 3.《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做好服务工作,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4.《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解析》 规定: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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