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人 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保证人应该就主债权的全部及其利息、主 债务人 因违约应支付的 违约金 、主债务人违约造成主 债权人 损害的损害 赔偿金 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就是保证 债务 的内容,保证债务的最大范围是与主债务的范围一致的,主债权人不得就与主债务没有联系的债务人的其他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典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8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