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急性肝炎患者未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其存在的危险事实有所隐瞒或者虚假陈述,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保险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该条规定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不属于上述隐瞒或虚假陈述范围,即保险人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未告知患有急性肝炎而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其存在的危险事实有所隐瞒或者虚假陈述,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保险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未告知患有急性肝炎而拒绝赔付,否则将违反《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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