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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的海报字体被告侵权,但设计师离职了,原用人单位还可以起诉设计师进行赔偿吗
释义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按照不同的金额分段收取注册登记费。增加的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但未超过一亿元的,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的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法律分析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拓展延伸
    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离职设计师赔偿公司海报字体侵权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离职设计师赔偿公司海报字体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即使设计师已离职,但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仍然是公司的雇员,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追求赔偿,但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设计师的侵权行为,并计算出具体的损失金额。法庭将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支持原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因此,原用人单位可以尝试起诉离职设计师以寻求损失的赔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时,收取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如果增加的注册资金未超过一千万元,则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部分则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的注册登记费的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时不再收取费用。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离职设计师赔偿公司海报字体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但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并计算出具体的损失金额。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追求赔偿,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支持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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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