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是否可以被接走? |
释义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视权,但必须遵守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私自接走孩子或违反约定是违法行为,应通过协商、调解、起诉解决。探视权包括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可协商探望次数,并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明确。0-3岁幼儿只允许探望,不允许带走;3-10岁幼儿可带走并探望,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定。探视方式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环境适应能力。 法律分析 1、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 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2、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对于探视权,未抚养一方可以在一周或者一个月内探望子女多少次,次数由父母来进行商议,商议结果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上或者是离婚判决上明示,而0~3岁的幼儿只允许未抚养方进行探望,不允许接走,而3~10岁的幼儿允许带走和探望,具体情形有父母双方协定。 结语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但不可违背约定,私自接走孩子是违法行为。探视权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见面交往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该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可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无法协商时由法院判决。幼儿阶段应以探望性探望为宜,3-10岁的子女可带出去玩但必须送回。未抚养一方可商议探望次数,并在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中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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