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排除规定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其适用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存在一定的范围。在有些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予排除。 首先,当合伙合同对合伙人的出资顺序有时间约定应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此时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顺序,已成为合伙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各合伙人应当遵守,否则即为违约,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此时的合伙合同不具有义务履行的同时性,因此无同时履行抗辩存在的前提与必要。 其次,当合伙合同未对出资顺序予以约定,但合伙推举了业务执行人时,各合伙人应该按业务执行人的请求履行其出资义务,而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请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请求来自于合伙人的共同授权,囿于这种授权,合伙人自然应放弃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的对抗,否则即构成违约。 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实信用原则是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伙人之间互负相应协助、忠实的义务。所以当合伙人一方在履行出资义务微有瑕疵时,只要这种缺陷是非重大的,则对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出资义务。 一、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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