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广告的审批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广告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夸大技术性能和社会、经济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他人。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广告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工作,并对技术广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文本的审查批准工作。 第六条申请发布技术广告的单位,必须持以下证件或者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证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单位提交单位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技术情况报告; (三)技术鉴定证明; (四)技术证书; (五)研究试验报告(不能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应予注明); (六)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七)专业技术管理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发布技术广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名称、技术类型,专利技术应当注明专利类型和专利批准文号; (二)申请单位名称和地址或者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市、县(区)科技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并注明技术广告批准文号: (一)报批手续完备,提供材料齐全: (二)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可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广告文字表达准确、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