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上诉会不会加刑 |
释义 | 上诉不会加刑,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不管是否支持上诉的被告人的上诉请求,都不可以因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即不会加刑。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是上诉不是绝对不加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刑。 二、上诉不加刑也是国际通例。 目前,上诉不加刑原则已是世界各国所较为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法律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它是对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种法律形式,资产阶级提出来并利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同样也可以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当然,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在形式上起着标榜资产阶级诉讼民主的作用。由于资产阶级利益的限制,不可能被真正地、全面地去实行它。一旦不利于维护其统治利益时,资产阶级就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来加以限制或排除,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应用时,作出符合其需要的解释来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达到加重刑罚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完全不同了。它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真正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消除其上诉的顾虑,充分听取上诉人的申述,经过全面审查,反复核实,纠正错误,保证判决的正确。因此,上诉不加刑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 三、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检察机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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