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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释义
    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
    2、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同时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半年的缴纳金额。
    成都公积金怎么一次性提取出来?
    成都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方式:
    1、购房提取:
    职工购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
    2、租房提取: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
    3、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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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