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和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释义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要将赌博与一般娱乐行为加以区别。赌博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娱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消遣和娱乐。赌博活动所下赌注数额较大,而人们为娱乐打麻将、玩牌不下赌注,或所下赌注不大。其次,划清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界限。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公安部1984年颁发的《治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从赌博财物的数量,只能表现为“赌博少量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仅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未从中“抽红”渔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秽物品的。首先区分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与带有色情内容的色情作品、正当文字、艺术、医学作品。根据《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1.非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 2.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一、怎么区分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 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赌博犯罪与赌博违法行为: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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